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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协管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政府聘用负责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辅助管理人员。实行“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着装”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协管员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称流管办(局)]负责协管员队伍管理,组织协管员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管办(局)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协管员管理制度及奖惩激励机制,加强协管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各区和镇(街道)根据行政区域流动人口总数按相关规定配备协管员,并加强协管员队伍的专业化管理、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

  社区民警负责协管员队伍的业务管理,并与流管办(局)共同组织协管员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协管员是全市社会基层治理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助公安、住建管理、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职能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协管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二)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以及登记(备案)工作。

  (三)出租屋日常巡查、走访及登记、注销等动态管理工作。

  (四)积分制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积分排名及公示、积分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社会治安及公共安全协管工作,发现流动人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配合上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所在村(居)委会开展对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政策宣传等服务工作。

  (七)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房屋出租人应缴纳有关税费的宣传工作,在取得税务部门授权或委托后代征房屋出租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工作。

  (八)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服务管理工作。

  (九)上级交办的其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罚款或没收财物。

  (三)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

  (四)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开展工作。

  (五)私自接受涉及流动人口隐私及机密内容的采访,或者向外界泄露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料。

  (六)对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进行敲诈勒索及吃、拿、卡、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标识标志

  第十条 协管员队伍证件、标识、服装是协管队员身份标志,全市统一式样、统一管理。

  协管员的证件、标识、服装式样由市流管办统一制定,区、镇(街道)流管办(局)负责制发、管理。

  第十一条 协管员工作时间应当统一着装,规范佩戴证件、标识,应保持服装穿着规范整洁,并妥善保管证件、标识、服装,遇有破损残缺影响工作时,及时申请补换。

  第五章 招录培训

  第十二条 招录协管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招考、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协管员招录具体细则由镇(街道)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协管员招录工作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依照制订招考计划、公开报名、综合考核、体检、政审、公示、培训、试用、录用等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 协管员实行岗前、岗位培训和日常教育学习制度。

  协管员岗前、岗位培训工作由区、镇(街道)流管办(局)组织实施,日常教育、学习、工作由村(居)委会流管服务站负责。

  第十六条 协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协管员培训合格证》和《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协管员工作证》式样全市统一,由市流管办制定,区、镇(街道)流管办(局)制发。

  第十七条 协管员实行劳动合同制,镇(街道)流管办(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协管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登记造册管理制度。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区、镇(街道)流管办(局)负责制定协管员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一)巡查走访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厂企流动人口集中生活居住地应当定期定网格巡查走访。

  (二)信息采集反馈制度。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料应当准确、及时,对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一般情况信息,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传递报送工作,紧急、重大情况应当马上报告。

  (三)培训学习制度。除岗前、岗位培训外,镇(街道)流管办(局)应当结合各时期的业务工作重点、队伍思想状况、日常工作落实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协管员开展培训学习活动。

  (四)工作考核制度。镇(街道)流管办(局)要加强协管员工作绩效考核。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和业务工作需要,实行协管员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五)内务管理制度。村(居)委会流管服务站办公场所和协管员宿舍等应当规范内务管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 协管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举止端庄、办事文明,管理到位、服务热情。

  第七章 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协管员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推行网格化,实行分片、分段、分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协管员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租赁纳管、停租撤管”。流动人口的登记率达到95%以上,《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签订率达到95%以上,出租屋列管建档率达到100%,进入现居住地30日内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全员登记。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应当根据租住对象和出租屋周边的治安情况等不同特点,按照“分类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常态化的分类、分层次的管理与服务方式。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实行咨询、登记、办事“一站式”服务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申请居住证擦写、综合管理责任书签订、出租屋登记(备案)等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对申领居住证人员需要进一步审核相关材料的,应自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章 经费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协管员依照《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并受法律保护。

  协管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六条 各区、镇(街道)协管员的工作经费及其工资待遇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分别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自负担。

  第二十七条 协管员的工资待遇应当参照略低于同级别政府聘员的工资待遇供给,并建立科学的工资待遇晋升机制。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流管办(局)建立科学、合理的协管员工作制度和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协管员进行考核。

  考核由镇(街道)流管办(局)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结果应当公布,并与奖惩以及政治、经济待遇挂钩。

  第二十九条 协管员管理实行“奖勤罚懒”和“优留劣汰”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规范履职,工作表现突出的。

  2.讲求奉献、服务有力,屡受群众称赞和表扬的。

  3.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有效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成绩突出的。

  4.在其他方面有显著实绩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侵害流动人口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2.利用制作、办理、发放居住证等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

  3.违规办证、将流管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4.年内两次或连续两年累计3次被群众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确实存在违规违法情况的。

  5.当月累计旷工两天以上、当季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全市各级流管办(局)表彰奖励协管员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奖励办法由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须与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镇(街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管员应当缴交工作证、标识、服装等工作物品,5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不得再录用为协管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611日起实施,《佛山市流管办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协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佛流管办〔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