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人口计育〔2013〕1号
各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当前,我市流动人口数量约占全市总人口数量48%的水平,流动人口数量与户籍人口数量已基本持平。我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艰巨。同时,省委、省政府近几年对珠三角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考核,已把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列为考核中的重点。因此,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已成为我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费投入,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现居住地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区、镇、村三级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与户籍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要同等投入。
二、切实加强基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队伍建设
各镇(街)、村(居)按流动人口规模配备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镇(街)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总数的0.2‰配备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村(居)按流动人口总数的1-3‰配备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
三、各级计生部门及时调整内部人员分工,明确流动人口工作的职责任务,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各级计生部门要根据我市目前不断增长的流动人口数量以及上级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内部人员分工,确保有足够的人员从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充实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科(股)的力量,另一方面,要明确其它科室(股)就各自的职责既承担户籍人口的工作,同时承担流动人口的工作。
四、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调整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的通知》(佛府办〔2005〕2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佛计育〔2005〕1号)、《佛山市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施细则》(佛府办〔2006〕360号)、《关于增补市委组织部、市建设局和市流管办为市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单位的通知》(佛府办〔2008〕15号)、《关于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及职责的通知(佛计育办〔2010〕4号)以及《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发〔2012〕2号)的要求,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的职责。
(一)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流管部门:
1.落实对出租屋、用工单位员工宿舍、店铺等的日常巡查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婚育证明查验、现孕及当年出生人员及时报告等工作,确保全员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采集、登记、录入、变更及时、准确、齐全,相关信息项目及时补充、更新,离开人员信息及时注销。
2.协助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检查工作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时,查验计生证明,对无证人员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计生部门。
卫生部门:
1.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流动人口孕检、分娩、终止妊娠、防疫接种等医疗服务时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2.落实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政策待遇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的政策。
教育部门:
1.为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托入学转学手续时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落实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2.落实流动人口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可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入学政策。
人社部门:
1.督促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并积极配合属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2.落实为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3.落实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待遇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的政策。
住建部门:
1.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建筑企业严格查验其所招用员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对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工作。
2.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物业小区流动人口的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3.落实流动人口住房保障政策待遇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按政策准予申请住房保障,同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的政策。
工商部门:
1.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雇用人员中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落实为流动人口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及年检(验照)时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二) 工作要求
1.区、镇(街道)两级的卫生、流管、教育、人社、住建、工商等部门,要与计生部门联合发文,制定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业务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有关部门在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政策待遇时,要征求计生部门的意见,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政策。
(三)考核监督
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在接受省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时被查实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不到位、把关不严、通报不及时,不得被评为年度市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致使市在全省的考评成绩排名靠后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