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佛山市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计分方法
发布时间:2015-05-05

  新市民积分制入学计分指标由五部分组成,即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其中基础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加分指标包括急需人才、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竞赛获奖、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住房公积金缴交、计划生育和基础教育,减分指标为申请材料造假,无一票否决指标,各区自定指标指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设定的加分项目。

  入学总积分=市域公共积分+各区自定标准分; 

  其中:市域公共积分=基础分+加分+政策内生育奖励分30分(政策内生育子女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处理完毕满5年)+减分(申请材料造假)。市域公共积分五区适用,加分项目中的“基础教育”一项,所需材料要求由各区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本区实际确定。

  各区自定标准分的项目和标准、适用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市域公共积分 

  (一)基础指标。 

  1.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初中为20分,高中(中技、中职)为40分,大专为60分,本科为80分,硕士研究生为100分,博士研究生为12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算。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初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20分,中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40分,高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为7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为90分,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为11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2.参保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积1.5分,最高分值75分;在我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1年再积0.5分,额外积分最高限25分。

  3.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佛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且按家庭成员人均面积计算大于我市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面积的,积8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值50分。

  (二)加分指标。 

  1.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婚姻状况得分(仅用于积分入户)。 

  (1)年龄。

  得分标准: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为5分;50周岁以下,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最高分值15分。

  (2)婚姻状况。

  得分标准:未婚者(不含未婚已育者)或已婚未育者为10分。

  2.急需人才。 

  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请政策性借读生入学,也可参与积分入学。

  得分标准:属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积50分,属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积25分。按最高得分项目计分,不累积计分。

  3.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得分标准:在本市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从业人员,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20分。

  4.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

  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积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计积分。

  近5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计积分。

  近5年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 ,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计积分。

  5.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个人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县处级奖励的每次再积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再积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我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

  6.竞赛获奖。 

  得分标准:获得区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60分,二等奖分值为65分,一等奖分值为75分;获得市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80分,二等奖分值为85分,一等奖分值为95分;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00分,二等奖分值为110分,一等奖分值为120分;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三等奖为130分,二等奖分值为140分,一等奖分值为150分。可累积计分。

  7.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广东省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新市民随迁子女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社会贡献分值可累积父母双方积分。

  (1)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分值20分;在我市内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额外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10分。

  (2)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积2分,最高分值10分;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我市的每满200毫升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

  (3)在我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积10分,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积50分。

  (4)按有关办法在我市积极举报火灾隐患或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核查属实后,每宗积1分,最高限20分。

  8.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我市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为依据)50,000元起计分,投资每满50,000元积1分。

  (2)近5年内(税款所属期),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500元积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0,000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9.卫生防疫。 

  得分标准:

  (1)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积1分。

  (2)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办法实施),积1分。

  (3)婚前自愿参加婚检或自愿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积1分。

  (4)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积1分。

  10.住房公积金缴交。 

  得分标准:

  (1)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3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1个月积0.2分,累计最高限12分。

  11.计划生育。 

  得分标准:

  (1)申请人或其配偶办理了户籍地核发的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籍已婚),到达我市后按照有关办法在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积3分。

  (2)申请人或其配偶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积10分、结扎积20分。

  (3)申请人或其配偶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不少于3次,满1年积10分,满2年积15分,满3年及以上积20分。

  12.基础教育。 

  得分标准:

  (1)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市教育部门登记的幼儿园的,每1年积1分。

  (2)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含民办)的,每1年积1分。

  第1、2项不同时计分。

  (三)减分指标。 

  申请材料造假减分。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每使用一项虚假材料扣4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二、各区自定指标 

  各区在本计分指标体系外可结合自身实际设定加分项目,总分数不得超过20分。

  (备注:以上计分指标源自佛府办〔2014〕72号文)

以上资料来自高明区教育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