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积分办关于公示2016年第一季度
新市民积分入户名单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核,2016年第一季度有29名新市民积分符合入户禅城资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向禅城区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区积分办)反映。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新市民积分入户卡》,请新市民参照指引领取《新市民积分入户卡》和办理入户手续。
公示时间: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14日
联系电话:82321916
附件:1.2016年第一季度新市民积分入户评分结果
2.新市民领取积分入户卡指引
3.新市民办理积分入户手续指引
佛山市禅城区积分办
2016年4月7日
附件1
2016年第一季度新市民积分入户评分结果
序号 |
姓名 |
总积分 |
序号 |
姓名 |
总积分 |
1 |
陈晓君 |
296.2 |
16 |
范文明 |
205 |
2 |
黄丹丹 |
277.6 |
17 |
李晶晶 |
205 |
3 |
王薇薇 |
268.2 |
18 |
温雄章 |
199 |
4 |
李旭明 |
266 |
19 |
蒋丽娟 |
197 |
5 |
慕宁甫 |
254 |
20 |
陈岭月 |
195.6 |
6 |
马俊艳 |
251.4 |
21 |
卢瑞玲 |
192.4 |
7 |
乔晶晶 |
245 |
22 |
王利萍 |
162 |
8 |
尹姬仙 |
243.3 |
23 |
陈建飞 |
161 |
9 |
江沛娟 |
242 |
24 |
李 琴 |
159 |
10 |
陈志文 |
239 |
25 |
赵玉爱 |
157 |
11 |
吴旭珠 |
231 |
26 |
谷 涛 |
155.8 |
12 |
沈雨欣 |
229 |
27 |
梁金燕 |
130 |
13 |
李文辉 |
228.8 |
28 |
孙 亮 |
101 |
14 |
薄红梅 |
227 |
29 |
龙 清 |
73 |
15 |
朱世园 |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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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市民领取积分入户卡指引
一、带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新市民积分入户服务事项受理回执(核对后回收)。
二、领卡时间
积分入户卡每季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是受理申请的下一季度经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
三、领卡地点
原受理事项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四、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及咨询电话
1.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朝安北路25号首层,电话:82165120。 2.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惠景路17号石湾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3638870。 3.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张槎三路2号张槎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2590191。 4.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电话:85330022。
附件3
新市民办理积分入户手续指引
一、审批需要提交的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下载网址(双面A4打印):www.fsga.gov.cn/zxbs/hz/
2.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居住证。
3.《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入户卡》。
4.申请人、配偶、随迁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
6.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7.申请人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10.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11.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供家庭户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及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公证书。
12.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受理地点
1.入户地在祖庙、张槎、石湾街道区域,办理地点为禅城区魁奇一路区行政服务中心魁奇路大厅三楼。
2.入户地在南庄镇区域,办理地点为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岛湖办证大厅。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
四、窗口受理流程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三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薄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五、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1.受理咨询机构:市民服务热线 电话:88881200(一按灵)、12345
2.投诉机构:分局监察室 电话82720050
六、市外迁入共性说明
1.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规定,申请市外迁入的,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2.市外迁入所需暂住、参保等涉及区域范围的证明证件,实行五区互通互用。
3.一个门牌或房号(一个单元)只立一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原则上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以上指引仅供参考,具体参照佛山市公安局:佛山警务在线(http://www.fsg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