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羊城晚报讯 记者薛江华报道:20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1个常住户口,并计划在5年内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彻底消灭“黑户”。
为抓好落实,《意见》旗帜鲜明地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司法、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分解细化任务,狠抓政策措施落实。
作为中国第一人口大省的广东为解决好违反计生政策出生小孩“入户难”问题,已从2014年6月起,不将是否持有计生证明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手续时,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在此次无户口人员登记工作中,广东将进一步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同时,还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
《意见》将可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分为9类。分别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记者留意到,《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成为具有亲子关系进行户口登记的“通行证”;而收养的则需要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对于那些生活无着的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要开展身份信息查询,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