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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不动产将纳入抵扣范围
发布时间:2016-04-07

  按照中央部署,我国将于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广州推进营改增落地进度如何?全面营改增有哪些新措施?对纳税人有何影响?二手房税负是升是降?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市国税局局长杨伟文。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杨伟文告诉记者,“广州从2012年推进营改增试点以来,已累计为企业减税287亿元,减负面达到98%。在此红利下,广州营改增企业迎来了快速发展,也为我们做好新一轮试点打下了基础,增强了信心。按照我们的测算,新增四个行业5月1日实施营改增试点后,年内减税规模就可达到120亿元。”

  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是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杨伟文说。

  “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所有行业都可以抵扣,减税力度最大”。杨伟文强调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抵扣链条全部打通。”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二手房增值税率和税负问题,杨伟文表示,北上广深四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原营业税计算方法有何区别?杨伟文表示,此次营改增试点后,二手房交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税率设计遵循了营业税税负不变的原则。营业税是含税价格,增值税是不含税价格,同样的税率,以不含税价计算的话,税款会有所下降。举例来说,个人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420万元。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也就是说,二手房缴纳的增值税比营业税少了1万元。此外,在应缴增值税减少的情况下,以其为计税依据的各种附加费用同样也会减少。两项合计,二手房交易税负会有所降低。

  在征收操作上,从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国税局暂委托地税局代为征收。广州市国税局与地税局积极合作、密切沟通,对二手房交易和个人房屋出租业务的委托代征方式、发票开具、征收系统改造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确保将营改增给纳税人带来的变化降到最低,努力实现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二手房交易、个人房屋出租业务的税款征收缴纳方式,基本与原营业税征收方式保持一致。

  ●南方日报记者 黄颖川 通讯员 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