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佛山市公安局公布《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以下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特通告如下:
一、禅城区、南海区、佛山新城中心区域
东至佛山一环、东平水道、佛山新城区华阳路南延线;西至汾江河、东平水道、禅西大道;北至桂丹路、佛山水道;南至佛山新城区三乐路。
二、顺德中心区域
以大良街道西部边界、顺德支流、鸡鸦水道、桂洲水道、容桂水道以及桂畔海为界线的顺德中心城区。
三、高明中心区域
高明大道、荷香路、文昌路、沿江路、沧江路、文华路。
四、三水中心区域
西南街道中心城区北至广三高速公路,西至工业大道,南至东平水道,东至西南涌区域。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本市上述区域以外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后允许上路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及上路行驶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